法定经营范围: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电影摄制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文艺创作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摄影扩印服务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音响设备销售;照相机及器材销售;广告制作、广告设计、代理、发布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;个人商务服务;礼仪服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